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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 侯亚辉、杜磊: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研究回顾与展望——2023年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研究综述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人民检察杂志 Author 侯亚辉 杜磊

作者简介


侯亚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

杜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暨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副教授。


本文发表于《人民检察》2024年第2期。


 目  次


一、检察侦查权理论研究取得长足进步

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现代化研究取得积极进展

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仍是理论研究的重中之重

四、其他刑事执行检察研究取得的积极成效

五、明确重点研究方向,进一步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的理论研究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目标,推动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高质效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学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这项工作,产出了一批高水平研究成果,繁荣了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为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贡献了宝贵的智慧。

一、检察侦查权理论研究取得长足进步

(一)对检察侦查权的属性定位日渐清晰

检察侦查在“四大检察”体系中并无系统性安排,如何认识检察侦查权的定位是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一大课题。有论者认为,检察侦查应当由传统的追诉本位侦查权向监督型侦查权转型。有论者则进一步指出,检察侦查工作既应与“四大检察”紧密相连,又应与“四大检察”适当分离,本质上是与“四大检察”相适应的需要独立构建的法律监督体系,是由直接侦查、机动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共同组成的检察侦查权法定结构。

(二)日益强调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和自行补充侦查权的重要性

关于机动侦查权,有论者认为,应适度扩张机动侦查权案件管辖范围,通过制度完善解决检监案件管辖权竞合问题等措施激活机动侦查制度,实化机动侦查的实践效能,以机动侦查工作实效为“四大检察”提供坚强后盾和有力支持。

关于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有论者认为,自行补充侦查具有非独立性、补充性、侦查性、可选择性、监督性等特点。还有论者总结了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特点,自行补充侦查案件以侵犯财产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为主,集中在轻微案件和涉众案件;从退回补充侦查情况看,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较有必要,其在关键证据调取和重要事实查明上的功能还有待进一步激发;适时介入较少,集中在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自行补充侦查案件中轻罪案件占多数;自行补充侦查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低于全年审查起诉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

(三)对检察侦查权一体化工作机制

深度认同

有论者认为,“四大检察”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法律监督整体,不是检察工作四个职能板块的简单组合,需要一体化机制汇聚不同领域法律监督合力。关于推进检察侦查权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具体路径,从组织上来讲,应推进建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先行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设置专人、专门办案组负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从人才队伍角度来讲,应构建全省、全市、全院范围内统一行使侦查(调查)权的侦查人才库;从机制角度来讲,省级、市级检察机关应通过交办、提办、督办等形式能动介入下级检察机关查办的疑难复杂案件,畅通监检衔接渠道,加强同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注重与金融机构、通信运营商、房产管理部门以及互联网企业的合作;从技术角度来讲,应大力推进数据信息共享一体化,探索建立纵向贯通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横向覆盖检察机关各部门的检察数据交换与共享机制,积极参与政法委主导的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与应用,主动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共享信息数据。

(四)检察侦查中运用大数据手段受到

理论界关注

在检察侦查业务中,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数字检察手段提高线索发现能力,应将其他单位、部门的数据利用起来,对于依托大数据碰撞比对发现的批量线索,要抓好线索的分析、归集、梳理与研判。

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现代化研究取得

积极进展

(一)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现代化的

认识更趋成熟

刑事执行检察法律监督理念构建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以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具体要求为基本导向,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为重点任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现代化首先是理念的现代化。有论者总结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现代化的“五大理念”,即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树立人权保障理念。

(二)对刑事执行检察权能配置现代化的

研究日益深入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基础是权能配置的现代化。关于检察侦查权的配置问题,有论者指出,检察侦查权已由原本的追诉本位逐渐向监督导向演变而成为一种“监督型”侦查权,未来应当围绕法律监督打造检察侦查制度体系:自行侦查重在实现“查人”与“纠案”之统一;机动侦查应当被彻底激活并被打造为全方位的“监督型”侦查权;自行补充侦查应被融入“监督型”侦查体系;要推进机构整合,设置独立的侦查部门,重组侦查队伍。

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是其履职监督的重要权能,但在刑事执行检察领域,刑事执行调查核实权仍处于探索阶段。有论者指出,刑事执行调查核实权具有监督和侦查双重属性,监督属性源于监督权传承和发展的逻辑性需求,侦查属性意味着刑事执行调查核实权针对可能违法、违规的情形而启动,目的是复原和挖掘事实经过,具备“类侦查”的功能。刑事执行调查核实权的运行应当遵从分类原则、适当原则、强制原则,未来应当通过制定运行规则、构建分类措施、细化操作指引、探索数字化核查、强化保障机制等方式加以完善。

(三)对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的研究

更加细致深入

有论者指出,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针对部分地方派驻检察虚化弱化,易出现“空挡”等问题,要统筹推进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改革,融合发挥“驻”的便利和“巡”的优势。有论者指出,应当对派驻检察的职责进行重构,派驻检察的职责主要是时效性较强的业务,巡回检察的工作重心应该是监督工作、发现问题线索。还有论者认为,巡回检察应当高度重视对派驻履职的同步检察情况,督促派驻检察切实发挥日常监督基础作用。

有论者认为,应当扩展完善监督手段和方法,比如,增加跨地域交叉巡回检察的适用,增加专项巡回检察的频次和比重,以巡代训,拓展发现问题的途径和范围,等等。也有论者主张运用“清单化”方法开展巡回检察工作,组建巡回检察专班,明确分工职责,确定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

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刚刚全面推开,经验不足,实践中存在工作整体推进不平衡,巡回检察人员力量不足,发现的浅层次问题多、深层次问题少,看守所巡回检察与侦查办案融合程度不够等问题,需要多措并举提升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质效。对此,有论者认为,看守所检察工作具有特殊性,人员流动性强、工作任务繁杂,应以派驻检察为主、巡回检察为辅。在巡回检察的机构设置上,看守所巡回检察主体应当以市级检察院为主,在看守所巡回检察人员的配备上,现阶段可以采取“平时派驻+异地巡回”的方式,由市级检察院统筹部署,开展巡回检察时采用异地派出的方式,最大限度发挥派驻与巡回两者的优势。

(四)对大数据赋能刑事执行检察的研究

更加重视

当前,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大数据检察战略,利用大数据赋能刑事执行检察形成广泛共识,学界也日益重视大数据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推动作用。针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有论者认为,需要积极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让数据开口说话,高质效发现刑罚执行中深层次法律监督线索。有论者进一步指出,应当通过构建大数据减刑异常监督体系、减刑异常法律监督模型监测要素、落实多部门可视化即时监督等手段,不断探索实质化审理背景下减刑监督新路径。还有学者对减刑、假释大数据监督模型构建进行研究,提出数据采集的标准和“两个数据库”建设,即选择和采集监狱监管执法和法院裁判数据,建立刑罚变更执行“本数据库”及狱政狱情、罪犯外伤、保外就医等相关“他数据库”。利用刑期数据、考核分数、漏罪加刑、又犯罪加刑等数据算法或数据的比对、碰撞以及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构建监督模型。

大数据赋能社区矫正检察可以提高基层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效率,节省人力。对此,有论者认为,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应当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尽可能收集执法司法各类数据,在日常检察监督工作中也要有针对性地建立数据库。另外,应建立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数据共享中心,促进数据共享。在具体工作机制上,有研究指出,一方面应注重通过各政法机关办案信息平台进行数据比对,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了解掌握社区矫正机构地监管情况,另一方面可现场随机查看监管定位系统,查询社区矫正对象定位轨迹是否异常,并与社区矫正对象分享位置信息,核实是否存在托管等问题。

在检察侦查业务中,有论者认为可以通过数字检察手段提高线索发现能力,依托大数据碰撞比对发现批量线索,抓好线索的分析、归集、梳理与研判。

在涉案财物处置方面,有论者提倡,推动建立法检关于财产性判项、立案庭立案、执行局执行进展等情况的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及时掌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判决信息、动态执行信息,推动财产性判项执行数据信息与执行人财产信息的共享共用,防止监督缺位。

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

仍是理论研究的重中之重

(一)探寻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

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后,检察机关角色的转型问题,有论者指出,要真正实现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必须确立检察机关的“对抗者”角色。“对抗者”是检察监督的具体体现,只有检察机关站在“对抗者”“异议者”的立场,严格审视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法院的裁定,据此,在减刑、假释案件中,由监狱提出减刑、假释申请,检察机关提出对减刑、假释申请的质疑,法院居中裁判,从而形成减刑、假释案件中的“监、检、审”三角形构造。有论者提出强化检察机关“对抗者”角色的对策,即变赞成同意为质疑问询,变感性附和为理性对抗,变形式旁听为实质参与,从而增强“诉”与“讼”之间的对抗属性。

(二)深化减刑、假释案件中检察职能

健全路径研究

有论者主张应赋予检察机关对监狱减刑、假释申请的否定权以及单独提请减刑、假释的权利。具体而言,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罪犯减刑、假释过程中不仅要充当法律监督者的角色,还应充当审查者的角色,因此,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程序及实体的审查权,监狱应将所有证据材料事先移送给检察机关,由派驻检察官审查后,再提交法院裁定,如检察机关不同意,则不能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同时,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提请权,针对应当提请减刑、假释而没有提请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向执行机关提出提请建议未被采纳后,可以向法院提请。针对如何审查提请的合法性,有论者提出营造“大墙内无压空间”,使大墙内的被询问罪犯在没有“内忧外患”的环境下陈述客观事实,再结合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自述、警察证言等,审查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

(三)深化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检察职能

健全径的研究

有论者认为,违法违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具有贿赂渎职犯罪交织、罪犯身份特殊、犯罪手法多样、涉罪主体众多、犯罪行为连续、诱发次生犯罪等特点,影响十分恶劣,严重损害政法机关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需要运用多种手段综合提升对此类案件的检察监督效果。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在实践中面临办案人员缺乏病情诊断专业知识、对病情复查开展监督存在一定困难、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难等问题。对此,有论者认为,应当落实检察技术部门介入审查病情的机制,即检察机关内部配备一定的法医技术人员,在收到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文书时,聘请检察技术部门法医对病情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四、其他刑事执行检察研究取得的积极成效

关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功能定位,有论者认为,可以从维护法治统一的总功能中细分出合法性监督功能、协同性治理功能、“穿透式”监督功能。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有论者指出应当实现两个转变,即由“常规矫正”向“专业矫正”转变,由单纯“监督”向“监督+保护”转变。还有论者指出,未成年人检察有其特殊性,应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具体而言,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应更多关注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帮教工作对接情况、公检家校社联合联动情况等,而非不诉率。

针对监管场所死亡事件中死因鉴定的检察监督问题,有论者认为,应当剥离监管场所调查权,由检察机关独立调查并进行死因鉴定。监管场所不单独实施调查、鉴定等工作,仅为检察机关独立调查和死因鉴定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协助。同时,应当引入人民监督员参与独立调查,对死因鉴定程序进行外部监督。对独立调查后得出的死因结论,应以听证的形式接受死者亲属和社会的监督。

针对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有论者指出,应当出台强制医疗司法解释和相关实施细则,构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和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的案件信息互通机制,对强制医疗执行交付、监管、治疗、接触等进行同步监督。有论者则认为,市级检察院执行检察部门应定期对强制医疗机构进行巡回检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规范强制医疗相关工作开展。

五、明确重点研究方向,进一步加强对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的理论研究

过去的一年,学界对刑事执行检察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有助于从理论上更加全面、透彻把握刑事执行检察的基本规律。下一步,应继续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对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的理论研究。

一是有必要研究总结我国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的基本规律及现代化问题。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规律是对该项工作本质特征的认识,是根本性的,揭示了这项工作和其他工作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地方。掌握了相应规律,既可以深化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也可以对未来如何进一步开展工作进行理论引导。应加强对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基本规律的研究,促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二是有必要研究刑事执行检察权能配置的科学化。权能配置的科学化是推动刑事执行检察稳定发展的体制基础。要研究刑事执行检察和其他工作的权能边界,检察侦查权的合理配备与有序发展,调查核实权的权能,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与权能等问题。

三是有必要研究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的问题。在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过程中,如何实现办案模式和办事模式的协调配合,既能发挥办事模式的优势,又能实现办案模式的目标,是需要思考的课题。需要关注如何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各项配套制度。就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模式的有机融合而言,需要继续研究二者的权能范围、协调配合机制等问题。

四是有必要研究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机制的问题。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机制是规范有序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基石,对发挥刑事执行检察作为保障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的功能具有积极意义。刑事执行检察中出现各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工作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不畅通。下一步应结合各项具体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以问题为导向,以机制的科学化、完备化、高质效化为目标,探讨各项机制的改革完善问题。

五是有必要研究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领域的数字检察问题。大数据时代,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理念、方式方法都要适应大数据时代的特征,未来应加强对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数字建设的研究,包括信息共享机制的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构建以及大数据的分析与应用等,当然,也要对数据信息运用中的信息安全、个人信息权益保障问题加以关注。

六是有必要研究在构建轻罪治理体系背景下刑事执行检察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犯罪治理方式逐步发生转变对刑事执行检察有何影响,带来了哪些挑战,刑事执行检察应如何回应等,都是需要研究的课题。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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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亚飞

审校:罗鸿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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